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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549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魏大喨林麗玲胡宏文王怡雯林玉珮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永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東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林 玉 珮

書 記 官 李 郁 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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