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永宏蘭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畯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永宏蘭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畯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上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9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秀 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