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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642號

請求給付服務報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沈方維林麗玲王怡雯藍雅清方彬彬

聲請人
三大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博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珮瑩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上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61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方 彬 彬

書 記 官 王 秀 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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