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72號

請求行使歸入權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沈方維方彬彬王怡雯藍雅清林麗玲

聲請人
大新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志仁間請求行使歸入權等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28號、112年度台上字第94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上列事件各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林 麗 玲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7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