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終止契約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澔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洪崑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92號 聲 請 人 澔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崑厚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台中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契約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2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許 秀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