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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29號

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魏大喨李瑜娟林玉珮蔡孟珊胡宏文

聲請人
周淑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賢文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重上字第815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邱莉軒律師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所明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上開事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原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81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胡 宏 文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829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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