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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51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李寶堂許紋華賴惠慈林慧貞吳青蓉

聲請人
梁惟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雨蓁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理由

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72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5號判決部分廢棄發回該院更為審理。嗣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25號判決相對人吳雨蓁、陳昌義應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60萬元本息,並諭知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減縮及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連帶負擔26%。聲請人不服,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04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

聲請人聲請核定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5號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吳 青 蓉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851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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