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58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台灣柏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泳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凱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0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858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凱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0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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