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60號
- 聲請人
- 光芒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佘永勝
- 訴訟代理人
- 蔣文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保利包裝有限公司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上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8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860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保利包裝有限公司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上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8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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