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62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俊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姚朝欽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52號、113年度台上字第89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862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姚朝欽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52號、113年度台上字第89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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