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李寶堂、吳青蓉、許紋華、賴惠慈、林慧貞
- 法定代理人謝縈俞
- 被上訴人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73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縈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05號),聲請核 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江 鍊 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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