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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73號

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李寶堂吳青蓉許紋華賴惠慈林慧貞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縈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0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書 記 官 江 鍊 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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