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87號
- 聲請人
- 萊璉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明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驊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104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4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以113年度台補字第115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聲請人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