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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92號

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李寶堂吳青蓉許紋華林慧貞賴惠慈

聲請人
即上訴人
直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梓鑫
聲請人
即上訴人
直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時鐘陳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3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賴 惠 慈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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