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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盧彥如翁金緞蔡和憲林慧貞周舒雁

  • 當事人
    蘇芳娜呂明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95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蘇芳娜 呂明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新加坡商妮芙露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36號、113年度台上字第88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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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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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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