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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95號

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盧彥如翁金緞蔡和憲林慧貞周舒雁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蘇芳娜
即被上訴人
呂明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新加坡商妮芙露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36號、113年度台上字第88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周 舒 雁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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