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984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永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珍
- 訴訟代理人
- 許献進律師
廖培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3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984號
廖培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3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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