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李寶堂、吳青蓉、許紋華、賴惠慈、林慧貞
- 當事人溫宇程即尚富工程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990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溫宇程即尚富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營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7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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