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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魏大喨林玉珮周群翔陳婷玉李國增
  •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林衍茂

  • 當事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 上 訴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彭正元律師 楊品妏律師 被 上訴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 年6月4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重上字第1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 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 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 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之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 認。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為訴外人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大裕公司)之債權人。上訴人於民國90年2月27日與順大裕公司簽訂不動產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承租坐落○○市○○區○○○段000之0、000之0、000之0 0、000之0、000之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即門牌號 碼○○市○○區○○○路000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租期自90年 8月8日起20年,租期屆滿後自動延長2年,上訴人已預付22 年租期租金共新臺幣(下同)4億元,並經公證。系爭租約就 該4億元部分明定為預付租金,而非由上訴人借貸予順大裕 公司再逐年扣還,並約定順大裕公司於將系爭不動產讓與時,須將預付租金交付予受讓人,其性質為預付租金,尚非融資協議。嗣被上訴人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對順大裕公司之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拍賣,經訴外人百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基公司)拍定取得,系爭租約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對百基公司繼續存在。上訴人未依系爭租約第14條第1項第1款約定對出租人百基公司終止系爭租約,尚不得依同項第2款約定請求順大裕公司返還已收取而未攤還之預付 租金1億3787萬8788元(下稱系爭預付租金)及給付同額之違 約金(下稱系爭違約金)。上訴人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對順大裕公司核發111年度司促字第33269號支付命令(下稱系 爭支付命令),主張其對順大裕公司有系爭預付租金及系爭 違約金債權,自屬無據。是被上訴人代位順大裕公司請求確認系爭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上訴人不得持該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對順大裕公司為強制執行,為有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陳 婷 玉 法官 李 國 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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