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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鄭純惠吳青蓉石有爲林慧貞陳秀貞

  • 當事人
    羅家蓁黃昌瑜即大實汽車貨運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988號 上 訴 人 羅家蓁 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昌瑜即大實汽車貨運行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洪肇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字第65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 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條、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 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訴外人賴昶壬於民國105年10月間向上訴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簽發如原判決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同額本票,及書立讓渡書予上訴人,約定其未按期清償時,即將其所有車號000-00(106年1月23日車號變更為000-0000)車輛、車號00-00板台(下合稱系爭車輛)轉讓上訴人以償還上開借款。嗣 賴昶壬未如期清償借款,經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賴昶壬之財產後,受償44萬958元;上訴人就未獲清償之191萬3,842元 借款債權另聲請執行賴昶壬對被上訴人之帳款債權,被上訴人於收受扣押命令後仍向賴昶壬給付帳款246萬8,000元,上訴人因認該項給付在扣押範圍內對伊不生效力,乃代位賴昶壬對被上訴人起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 第128號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83號裁定(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命被上訴人給付賴昶壬191萬3,842元,並由上訴人代為受領確定。兩造、賴昶壬為解決三方間之債權債務爭議,於系爭執行名義成立後之112年11月14日簽訂車輛 交車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由被上訴人於同日下午2時 將其代賴昶壬保管之系爭車輛交付上訴人,三方確認上訴人取得系爭車輛所有權;賴昶壬對上訴人未償之上開借款債務,及被上訴人原應依系爭執行名義向賴昶壬為給付而由上訴人受領之義務,均因系爭協議之履行而消滅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違法,而未表明該不利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審以被上訴人於第一審程序已主張兩造、賴昶壬所簽訂之系爭協議為消滅上訴人請求之事由,其於第二審程序主張其依系爭執行名義應向賴昶壬為給付而由上訴人受領之義務,亦因系爭協議履行完畢而消滅等語,係對於其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方法為補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許其提出,經核並無違 背法令情形。又上訴人上訴本院後,抗辯:伊已撤回對被上訴人強制執行之聲請,該執行程序已終結等語,並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8月18日雄院國112司執水字第91396號執行命令影本,核屬新防禦方法及新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本院不得予以審酌。均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石 有 爲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陳 秀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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