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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885號

請求拆除違建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吳麗惠徐福晋管靜怡高榮宏邱景芬

上訴人
李麗蕉
訴訟代理人
林容以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上訴人
和亨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世龍
訴訟代理人
楊登景律師
被上訴人
侯美月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吳佳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違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重上字第61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其不利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和亨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和亨管委會)所屬和亨大廈社區於民國111年9月11日所召集111年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和亨大廈公寓大廈規約第8條規定所召開,雖該次會議決議通過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第四、五案決議(下合稱系爭決議),惟難認已完備上開規定之成立要件,被上訴人對和亨管委會訴請確認系爭決議不成立,洵屬有據。又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9號、11號建物(下合稱系爭建物)為雙拼建物,並屬和亨大廈之一部,被上訴人、上訴人李麗蕉分別為9號6樓、11號7樓之區分所有權人,系爭建物屋頂平台係供該建物全體住戶共同使用,為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李麗蕉以其有事實上處分權之如原判決附圖編號A、B、C所示之增建物(下稱系爭增建物)占用系爭建物樓頂平台面積共計128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占用部分),然其無法證明在買受11號7樓房屋時,已與其餘買受者約定取得樓頂平台之專用權,亦無證明其興建系爭增建物已獲得系爭建物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抑或成立得由其專用樓頂平台之分管契約,與98年1月23日修正前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不符。另李麗蕉固有依系爭決議繳納管理費,然系爭決議不成立,李麗蕉無從本於系爭決議主張有權占有,至其因占有使用11號7樓房屋及系爭增建物因而多負擔電梯更新費,與是否存在分管契約有間。李麗蕉因無權占有系爭占用部分而受有不當得利,斟酌系爭建物坐落基地之位置、工商業繁榮之程度及李麗蕉利用該占用部分之經濟價值,其所受利益金額應按該建物所坐落土地申報地價年息8%計算。從而,被上訴人訴請確認系爭決議不成立,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79條規定請求李麗蕉拆除系爭增建物,騰空返還系爭占用部分予被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全體,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應予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或已論斷或其他贅述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前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上訴人上訴本院後提出之和亨大廈113年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核屬新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本院不得予以斟酌,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邱 景 芬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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