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365號
- 抗告人
-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建耀
- 抗告人
-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世界
- 抗告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Victor Hsieh
- 抗告人
- 袁靜如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29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10年7月14日為公示送達,有卷附本院公示送達公告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至非原裁定當事人李光南部分,不予贅載。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