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664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沈方維李瑜娟陳麗芬方彬彬蘇姿月

抗告人
李京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洪秀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0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所為訴訟程序指揮,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本件抗告人以承辦兩造間原法院114年度重上字第28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公股法官(下稱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依前開規定向原法院聲請法官迴避。原法院以:分案事宜乃司法行政事務,與受分承審系爭事件、職司認事用法行使審判權之受命法官並無關連。而收案後儘速審理、指定準備程序期日、是否改期,均係受命法官訴訟指揮之職權行使;又法官遭聲請迴避,依法非必須停止訴訟程序,承辦法官未停止訴訟程序,僅為其訴訟指揮權限行使當否範疇,非屬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情形。此外,抗告人復未具體釋明受命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或結果有何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其他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客觀事實,自難謂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因認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蘇 姿 月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664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