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06號
- 聲請人
- 高瑞瑤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李建成與被上訴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78號),經本院選任為李建成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台聲字第106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李建成與被上訴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78號),經本院選任為李建成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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