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8號
- 聲請人
- 環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環塑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甄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本院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就該聲請停止執行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所提再審之訴如經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執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另以114年度台再字第2號判決駁回確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