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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99號

一、台 賴金華因與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提出異議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彭昭芬邱璿如李國增游悦晨蘇芹英

異議人
賴金華

上列異議人因與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299號),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異議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4項前段規定:「訴訟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其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第三審法院提出異議」。本院上開裁定,係受訴法院而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自無前揭規定之適用。異議人對之提出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蘇 芹 英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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