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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342號

請求給付董事酬勞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彭昭芬蘇芹英邱璿如游悦晨李國增

聲請人
億太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昶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董事酬勞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0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李 國 增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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