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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577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林金吾陳靜芬高榮宏藍雅清蔡孟珊

聲請人
即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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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喻鳳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喻鳳翔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6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理由

本件相對人請求聲請人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68號),經本院廢棄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勞上字第59號判決關於命聲請人給付新臺幣167萬1593元及該訴訟費用部分,發回該院。嗣該院以113年度勞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及追加之訴,並諭知負擔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未據相對人對不利判決提起上訴而告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孟 珊

書 記 官 劉 子 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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