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607號

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沈方維陳麗玲陳麗芬陳容正方彬彬

聲請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間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55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調查之必要。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55號裁定,提起抗告,並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方 彬 彬

書 記 官 區 衿 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6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