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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65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聲請再審聲請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吳麗惠徐福晋邱景芬高榮宏管靜怡

聲請人
陳英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何莉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013號),聲請再審,而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即明。是以,倘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聲請已受敗訴裁判確定,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

二、聲請人雖以其對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01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689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上開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另以114年度台聲字第503號裁定予以駁回,依首揭說明,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其所為之聲請,不能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管 靜 怡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656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聲請再審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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