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鍾任賜、黃明發、呂淑玲、陶亞琴、林麗玲
- 當事人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啟林 訴訟代理人 張朝棟律師 陳信瑩律師 陳昭蓉律師 林依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證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1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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