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82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宏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乾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利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0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99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台聲字第82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利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0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99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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