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蘇芹英(主筆)、邱璿如、游悦晨、呂淑玲、蘇姿月
- 當事人澤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澤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宜靜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四季洋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1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芹 英(主筆)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蘇 姿 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家 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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