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1182號
- 上訴人
- 中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丞熙
- 訴訟代理人
- 黃麗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建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冠廷律師
- 上訴人
- 許添盛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連德照律師
- 被上訴人
- 財團法人新時代賽斯教育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許添盛
- 被上訴人
- 謝欣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重上字第107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中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及上訴人許添盛給付財產上損害新臺幣壹仟萬元本息之訴及上訴,暨命上訴人許添盛刊登判決全文,與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上訴人中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訴人許添盛其他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上訴人中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訴人許添盛其他上訴部分,由各該上訴人負擔。
理由
二、上訴人許添盛則以:伊查知系爭建案之幕後金主為訴外人王文堯,王文堯之親信即訴外人唐炳南先後擔任承磐建設董事及對造上訴人中華建設之負責人,且中華建設之財務經理即訴外人吳秀珍於108年8月代表中華建設與伊洽談賠償事宜,伊依據上開事證及相關新聞報導內容,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王文堯為承磐建設、中華建設之幕後老闆,並藉由不同法人格各自獨立之方式以脫免違約責任。伊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間在「Seth TV Love」頻道(下稱系爭頻道),係以來賓身分講述自己遭承磐建設詐騙之親身經歷,未藉此要求中華建設為承磐建設代償債務;如附表一編號2至16所示內容,均係針對王文堯,與中華建設無關,標記之「#中華建設」係關鍵字,僅在說明中華建設為承磐建設之後手;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內容,係希冀王永在等家族成員鼓勵王文堯出面協商;均未損及中華建設之名譽權、信用權,且言論內容關乎公共利益,伊已盡合理之查證義務,所為評論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看板,並非伊架設。況中華建設無法證明其因上開言論受有財產上損害,且伊非心靈覺醒臉書粉絲專頁之管理員,而要求伊在個人臉書置頂判決,侵害伊之不表意自由;被上訴人賽斯基金會則以:系爭頻道非伊經營、管理之頻道,且許添盛非以伊負責人之身分發表言論;被上訴人謝欣頤亦以: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內容,係陳述系爭建案由中華建設接手及更名為「逸品琚」之事實,並未損及中華建設之名譽權、信用權,如附表一所示其餘言論與伊無關各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以:許添盛等2人於100年6月2日向承磐建設購買系爭建案之F12房地,嗣承磐建設未如期於103年完工交屋,直至108年8月仍無法交屋,許添盛等2人於108年9月19日解除契約,並訴請承磐建設返還已繳價金及給付違約金等,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消上字第20號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所命承磐建設給付6,245萬5,200元本息部分,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43號裁定(下稱2543號裁定)駁回承磐建設之上訴確定(下稱前案)。次查:
(一)關於中華建設主張如附表一所示之侵權行為:
⒉如附表一編號2至16所示許添盛臉書貼文部分:
⑴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部分: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內文記載:「(七天四季F12,後來更名為#逸品琚)」,並指摘「房子又蓋得那麼爛,到處漏水」(下稱漏水指摘),足使閱讀者認定經更名後之「逸品琚」建案,亦屬建造品質不佳且到處漏水;觀之該文後附及許添盛於訴訟中提出之照片,僅呈現該建案施工中之狀態,並無顯示有何漏水情形,難認許添盛依該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逸品琚」建案有到處漏水情事,其此部分不實指摘之言論,乃故意不法侵害中華建設名譽權。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文末記載:「他們把一個善良台灣的消費者所買的房子吞了,又吞了四千萬價金,然後給了一個孫耀宗,#中華建設,#王又堯,你們難道不是欺騙台灣人民的#賣台集團,嗎?」(下稱賣台集團指摘),將中華建設轉售F12房地予非本國籍者之商業交易行為,指摘其為「欺騙台灣人民的賣台集團」,已逾合理評論之範圍,構成故意不法侵害中華建設名譽權之侵權行為。中華建設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許添盛就漏水指摘及賣台集團指摘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負損害賠償責任。至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其餘內容,均在指摘王文堯(以「王又堯」暗喻)、范義桓、吳秀珍等(下稱王文堯等人)為前述脫產行為,難認有侵害中華建設名譽、信用之情事。
⑵如附表一編號4至16所示部分: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貼文係以虛構人物「王又堯」暗喻王文堯之所作所為;如附表一編號5至7所示貼文,均在轉發他人聲援其所發起抗議王文堯等人行動之照片、文章;如附表一編號8至16所示內容,係針對王文堯等人所為相關指訴,或分享抗議行動相關資訊。許添盛依前述合理查證結果,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中華建設係由承磐建設幕後之王文堯等同批人馬為不當轉移系爭建案所設立者,為王文堯等人所實際掌控用以脫產之工具,其於110年10月14日至同年11月7日為如附表一編號4至16所示上開貼文,仍屬合理評論之範圍。至於如附表一編號4文末之「#王文堯」、「#中華建設」、「#奸商」,編號5至16文首或文末之「#王文堯」、「#中華建設」、「#無良建商」,乃標籤之註記,僅表示該貼文與中華建設有關,讀者依循全文脈絡即可得知貼文內容係針對王文堯等人為相關指摘,難認不法侵害中華建設之名譽權或信用權;如附表一編號14貼文內容提及:「逸品琚我們會再打個十年八年,等到每一戶…都漏水,結鐘乳石,你去賣給鬼吧?」,僅意喻表示其將持續主張權利,非指控「逸品琚」建案有漏水情事。許添盛臉書上開貼文不具侵害中華建設名譽權或信用權之違法性,亦非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中華建設;中華建設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請求許添盛就此部分言論負損害賠償責任,尚不足採。
⒊如附表一編號17、18所示行為部分:
⑴許添盛於110年11月21日貼文,寄送標題為「給王家及所有在乎王家聲譽的人的一封信」、署名為許添盛之信函予王文堯及王家家族成員等人;信函內容表示其與承磐建設間之訴訟已獲勝訴判決定讞,惟「接手承磐建設的中華建設拒不認帳,房子還賣給別人,致本人所繳近四千萬價金一毛都沒有回來」,而王文堯為該2公司股東,希冀王家家族成員協調王文堯出面處理等情,有許添盛臉書截圖可稽;該信函內容並未偏離許添盛依上述合理查證之主觀確信範圍,難認有侵害中華建設名譽權或信用權之不法性,亦非係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中華建設;中華建設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請求許添盛就此部分言論負損害賠償責任,難認有據。
⑵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看板(下稱系爭看板)係謝欣頤於110年11月間委託訴外人尤思佳交由宏益廣告開發企業社(下稱宏益企業社)架設,業經證人尤思佳、宏益企業社負責人劉世文於訴外人王欣蓉(即王永在之女)告訴許添盛妨害名譽案件警詢中證述明確;中華建設主張許添盛亦參與系爭看板之架設,為許添盛所否認,中華建設就此復未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足採;系爭看板記載:「王永在在天上傷心哭泣」、「王文堯20211113凱道三千人在找你」、「承磐建設(後手中華建設逸品琚)」,係針對王文堯及承磐建設為指摘,所載「後手中華建設逸品琚」與事實相符;中華建設主張許添盛等2人以系爭看板內容侵害其名譽權、信用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規定,請求許添盛等2人連帶賠償損害,亦無可採。
(二)關於中華建設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⒈許添盛於其個人臉書貼文所為系爭言論,對中華建設固構成侵權行為。惟系爭建案於110年9月至111年4月間(下稱系爭期間)之參訪人數較前1年同時期(109年9月至110年4月間)為少,其可能之原因包括建案訂價、位置,或COVID-19疫情對社會經濟狀況之整體影響等;中華建設所舉之逸品琚電聯及回訪狀況表,並未記載參訪人數減少之原因;中華建設銷售人員訪談作成之【逸品琚】貴賓資料表,記載有3名客戶於112年2至3月間因知悉中華建設與許添盛之糾紛而退訂,縱認屬實,亦係於系爭期間之後發生之情事,均無從證明中華建設主張系爭建案於系爭期間參訪人數下降及銷售狀況不佳致受有營業損失及支出額外費用,與許添盛之系爭言論,有何相當因果關係。中華建設不能證明其因許添盛之系爭言論受有財產上損害,自無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中華建設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許添盛賠償1,000萬元,即無理由。
⒉許添盛以系爭言論故意不法侵害中華建設之名譽權,中華建設得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排除侵害及為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審酌系爭言論為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貼文其中之漏水指摘及賣台集團指摘,為兼顧中華建設名譽權之保護及該貼文其餘非構成侵權行為部分之內容完整性,認移除如附表一編號2、3文中依序標註之「#逸品琚」、「你們難道不是欺騙台灣人民的#賣台集團,嗎?」之文字(下稱系爭標註文字),已足以排除侵害。又考量報紙與網路之流量及閱讀使用群體均未盡相同,系爭言論均刊登於許添盛個人臉書,中華建設因該不當言論在網路上廣為流傳而受有名譽權之損害;由許添盛在其所經營管理之許添盛臉書及心靈覺醒臉書粉絲專頁刊登本件判決書全文,可使閱讀者了解法院判斷之具體內容,並將判決結果流傳至搜尋引擎及各大網站以達澄清效果,足以回復中華建設之名譽,無另行登報之必要。認中華建設請求回復名譽之方法,以由許添盛負擔費用,將本件判決全文(遮掩兩造地址)在上開臉書粉絲專頁置頂啟事10日為適當。
(三)故中華建設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許添盛移除如附表一編號2、3文中之系爭標註文字,並負擔費用,將本件判決全文(遮掩兩造地址),以標楷體14號字體(白底黑字),在許添盛臉書及心靈覺醒臉書粉絲專頁置頂啟事10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所為請求,為無理由,均不應准許。爰廢棄第一審所為除命許添盛移除系爭標註文字外之中華建設勝訴之判決,改判駁回中華建設該部分在第一審之訴,及命許添盛將原判決全文在許添盛臉書及心靈覺醒臉書粉絲專頁置頂啟事10日;暨維持第一審所為就上開部分以外兩造各自敗訴部分之判決,駁回兩造其餘上訴。
四、關於廢棄發回部分:
(一)按公司法人之名譽、信用(下合稱商譽)為其企業形象、品牌之表彰,而成為如何之企業、建立如何之品牌形象,以體現企業之識別度、同一性,涉及其人格發展之自主決定權,商譽之權利內涵,乃具有人格權之非財產權性質。又商譽代表企業之品牌價值、客戶關係、管理能力、員工素質等無形優勢,並於商業活動及營業讓與時展現其經濟效益及商業價值,其內涵蘊含一定之經濟利益,為兼具財產價值之無形資產,此觀商業會計法第50條第1項、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1條之規定亦明。是商譽之財產價值與其公司之社會評價、信用、聲譽等緊密相連,其權利內涵具有人格權與財產權之雙重性質。商譽既具有財產權之性質,公司法人就其商譽受侵害致財產價值減損,非不得請求金錢賠償;此與其就商譽受侵害衍生之財產結果損害,所為金錢賠償之請求,尚有未同。中華建設於事實審主張:許添盛惡意侵權言論,已造成伊之名譽權、信用權、商譽及營業利益受有損害,以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利益損失及支出額外費用計算,至少4億3,146萬8,968元;縱以財政部公告之「110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之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亦高達7,276萬7,451元,伊僅先一部請求1,000萬元。又商譽除具有人格權之非財產權性質外,亦具有財產權之性質,倘認伊提出之證據未能證明所主張之上開損害數額,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酌定本件之損害數額為1,000萬元等語(見第一審卷一13頁以下、18頁、卷二307頁以下、卷三81頁以下,原審卷一54頁、卷二55頁以下)。原審既認許添盛以系爭言論故意不法侵害中華建設之名譽權,對中華建設構成侵權行為。乃未究明中華建設請求以金錢賠償財產上損害之內涵如何,有否及於商譽價值利益之損害,及敘明其上開主張何以不足採之理由,遽謂中華建設不能證明其因許添盛之系爭言論受有財產上損害,其不得請求許添盛賠償1,000萬元本息,尚嫌速斷。
(二)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授權法院決定適當處分,以回復被害人名譽,其目的係在填補損害,非在懲罰加害人。而強制加害人為特定內容之表意,甚至同時指定表意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涉及其自主決定是否及如何表意之干預,屬對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限制。上開所稱「適當處分」之範圍,除不得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外,亦應依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予以適度限縮,須係為達成其立法目的所不可或缺、且別無較小侵害之替代手段,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理由參照)。是法院為公開澄清事實或評價加害人行為不法,以回復被害人名譽,應斟酌實際加害之情形、被害之程度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等情狀,基於比例原則,於足以回復名譽之必要範圍內,採行侵害最小之適當處分方式。原審係認許添盛於其個人臉書貼文所為系爭言論,侵害中華建設之名譽權,須負回復中華建設名譽之責。而中華建設於事實審主張:心靈覺醒臉書社團係由許添盛主導並擔任管理員,111年1月16日移除許添盛為管理員,改由「廖添福」為管理員,嗣再改為「唐炳男」,實際上均為許添盛之分身帳號等語(見原審卷二458頁以下),為許添盛所否認(見原審卷二512頁)。原審未查明許添盛是否為心靈覺醒臉書之管理員,及說明在非系爭言論出處刊登原判決之必要性,遽命許添盛在心靈覺醒臉書粉絲專頁刊登原判決,已有可議。且原審既認中華建設主張如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行為,僅許添盛所為附表一編號2、3所示系爭言論不法侵害中華建設之名譽。乃未審酌許添盛實際加害情形及足以回復中華建設名譽之必要範圍,遽命許添盛刊登原判決全文,亦難謂當。又個人臉書(Personal Profile),乃於數位場域以個體為核心所建構之私領域,經由動態訊息之發布、雙向好友關係之建立,記錄生活、分享經驗及交流意見,並有隱私設定之決定權,具有彰顯個人識別性及主體性之表徵,其所為貼文為表意自主性之展現。強制於個人臉書刊登特定內容,干預個人不刊登特定內容之自主決定,涉及憲法保障不表意自由之限制。系爭言論倘出自許添盛個人臉書(見第一審卷一145頁、147頁),能否謂命許添盛於個人臉書刊登原判決全文,屬侵害最小之適當手段,即非無研求之餘地。原審見未及此,遽命許添盛將原判決全文在其個人臉書置頂啟事,並有未洽。上開回復名譽之處分是否適當,既尚待事實審調查審認,則中華建設請求回復名譽適當處分之訴自無從一部先行確定,應併予廢棄發回。
(三)中華建設、許添盛上訴論旨,各自指摘原判決上開於己不利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均非無理由。
五、關於駁回中華建設及許添盛其他上訴部分:原審認定許添盛非系爭看板架設者,其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除系爭言論外之其餘言論,並無不法侵害中華建設之名譽權或信用權;命許添盛移除系爭標註文字,足以排除系爭言論對中華建設名譽之不法侵害;被上訴人均無不法侵害中華建設名譽權或信用權之行為,爰就此部分維持第一審所為中華建設、許添盛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並無違背。中華建設、許添盛上訴論旨,各自指摘原判決上開於己不利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均非有理由。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中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許添盛之上訴均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一、本件上訴人中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建設)主張:對造上訴人許添盛及其配偶即被上訴人謝欣頤(下合稱許添盛等2人)於民國100年6月2日向訴外人承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承磐建設)購買預定興建之「七天四季」建案(下稱系爭建案)編號F12房屋及坐落基地應有部分(下稱F12房地),於108年9月19日以承磐建設逾期完工為由,通知承磐建設解除契約,並訴請承磐建設返還已繳價金及給付賠償金等,獲部分勝訴判決確定。伊係於107年8月16日設立登記,乃與承磐建設股權結構不同之獨立法人,伊於109年5月25日始向承磐建設購入F12房地,並於接手系爭建案後勉力完工,以「逸品琚」為建案名稱對外銷售,房地範圍與系爭建案亦不相同。詎許添盛等2人明知對其負有債務者為承磐建設,竟意圖對伊不法討債,自110年9月15日起至同年12月16日止,分別以於YouTube召開線上記者會、臉書貼文及架設看板等方式,發表不實言論,針對伊為惡意指摘,其行為日期、侵權言論詳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所示。許添盛等2人以此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伊之名譽權、信用權,致伊商譽受損,及系爭建案銷售停滯而損失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利益並支出額外費用,至少新臺幣(下同)4億3,146萬8,968元,先一部請求1,000萬元。許添盛為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新時代賽斯教育基金會(下稱賽斯基金會)之負責人,賽斯基金會應依民法第28條規定連帶負責等情,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求為命許添盛等2人及賽斯基金會連帶給付1,000萬元,及加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許添盛及賽斯基金會連帶移除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影音、許添盛移除如附表一編號2至17所示網路貼文內容、許添盛等2人連帶負擔費用移除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看板內容;許添盛等2人及賽斯基金會連帶負擔費用,將伊所附判決摘要,以標楷體16號字體(白底黑字),刊登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半版各1日,且將本件判決全文(遮隱兩造地址),以標楷體16號字體(白底黑字),在其所經營管理之「許添盛(Doctor Tien-Sheng Hsu)」(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000000000000000,下稱許添盛臉書)及「心靈覺醒Wake up 2022/11萬人上凱道」(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000000000000000,下稱心靈覺醒臉書) Facebook臉書粉絲專頁置頂啟事30日之判決(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敘)。 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線上記者會部分:⑴賽斯基金會之董事長為許添盛,系爭頻道之設立係以分享許添盛之想法為目的;許添盛於110年9月15日係以賽斯基金會董事長之身分,在該基金會經營、管理之系爭頻道,召開「訴訟多年 三審定讞成功 慘遭無良建商脫產」線上記者會(下稱系爭記者會),分享其購買F12房地卻血本無歸之過程,有網頁截圖、賽斯基金會簡介、法人登記資料可稽;許添盛於系爭記者會陳述:「請無良建商出來面對。王文堯,我假設你不知道你底下的人在做什麼,我假設你不知道,請你看著我,大財閥、大建商是這樣欺負人的嗎?范義桓出來面對。范義桓出來面對」,並當場提出承磐建設董事長范義桓及中華建設財務經理吳秀珍之名片、2543號裁定及自由時報108年10月14日報導(下稱系爭報導)佐證,過程中持續顯示「無良建商出來面對」、「中華建商 逸品琚」併列之畫面,有法院當庭勘驗之筆錄可參。依許添盛上開指述脈絡及呈現方式,非無使觀覽者認為中華建設亦屬其所指「無良建商」之意。⑵惟承磐建設、中華建設之公司地址均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聯絡電話及傳真號碼亦相同,有名片可稽;唐炳南自97年12月1日起至110年3月16日止在承磐建設擔任董事,其間自107年8月16日中華建設登記設立時起至109年9月2日止,同時擔任中華建設董事長,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存卷可參;王文堯有投資承磐建設及中華建設,且原任職承磐建設之吳秀珍於108年5月1日至中華建設擔任財務經理,中華建設並向承磐建設商借辦公室供吳秀珍公務使用,業據中華建設自陳在卷;王文堯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044號妨害名譽等案件偵查中自述:唐炳南持有之承磐公司股權,實際出資人為伊等語;承磐建設於109年5月25日以買賣為原因,將F12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中華建設,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可憑,而其原委乃因承磐建設經營不善致系爭建案成為爛尾樓,嗣由部分股東另行成立中華建設,按各股東對承磐建設之實際借款金額,分配承磐建設名下未出售之房地,再由各股東將自承磐建設取得之房地權利讓與中華建設,由中華建設繼續完成系爭建案,並以「逸品琚」為建案名稱對外進行銷售等情,業據中華建設於起訴時陳述明確,有民事起訴狀可稽。準此以觀,堪認系爭建案實際上係以股權承接之方式而由中華建設取得。再觀許添盛於系爭記者會中提出標題為「王文堯揪伴 掃大台北華城豪墅?」之系爭報導,自由時報記者早於該記者會召開前之108年10月14日,已依實價登錄及地籍資料等事證,於該報導內文推認承磐建設與中華建設存有一定關係,且均與王文堯有關。⑶綜觀上開各情,許添盛主張:伊依合理查證結果,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承磐建設之幕後投資者王文堯,為使承磐建設脫免對購屋消費者應負之責任,乃利用不同公司法人為個別責任主體,另成立中華建設並移轉更名系爭建案為「逸品琚」,致伊雖獲前案勝訴判決確定仍求償無門,因此召開系爭記者會指摘承磐建設以上開方式脫產予中華建設等語,尚非無據。又建商是否利用不同之公司法人進行脫產以規避責任,關乎公司誠信及消費者權益,與公共利益有關,為可受公評之事項。許添盛於系爭記者會將「無良建商出來面對」、「中華建商 逸品琚」等字樣併列,係對可受公評之事項為意見表達及合理評論,非意在對中華建設進行不法討債,難認不法侵害中華建設之名譽權、信用權,亦非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中華建設。中華建設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8條規定,請求許添盛與賽斯基金會就此部分言論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尚不足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