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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205號

一、台 張勝雄與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更正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盧彥如李瑜娟陳容正陳秀貞吳美蒼

聲請人
張勝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上字第1205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以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205號裁定(下稱1205號裁定)第2頁第15至19行所載:「系爭建物所有權狀……,其建築完成日期欄原雖為空白,然已經被上訴人更正登記為民國70年12月31日,……,被上訴人並無……登記虛偽情事」等語有誤,聲請裁定更正為「其建築完成日期為空白,未經被上訴人更正登記,自有登記虛偽情事」云云。惟1205號裁定之上開記載係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1277號判決所載之事實,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本不符情形,聲請人聲請更正,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陳 秀 貞

法官 吳 美 蒼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205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張勝雄與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更正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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