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205號
- 聲請人
- 張勝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上字第1205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以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205號裁定(下稱1205號裁定)第2頁第15至19行所載:「系爭建物所有權狀……,其建築完成日期欄原雖為空白,然已經被上訴人更正登記為民國70年12月31日,……,被上訴人並無……登記虛偽情事」等語有誤,聲請裁定更正為「其建築完成日期為空白,未經被上訴人更正登記,自有登記虛偽情事」云云。惟1205號裁定之上開記載係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1277號判決所載之事實,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本不符情形,聲請人聲請更正,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