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林金吾陳靜芬高榮宏蔡孟珊藍雅清

  • 當事人
    李瑞章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李瑞章 被 上訴 人 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希文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何宗霖律師 林禹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112年度商訴字第10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商業事件之裁判,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最高法院;該上訴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編第2章之規定,為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1條、第73條所明定,依該章中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上 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另商業事件審理法未規定者,商業訴訟事件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預納裁判費,此觀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9 條規定亦明。本件上訴人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商訴字 第10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以113年度台聲字第1057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相 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