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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400號

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袁靜文王本源王怡雯陶亞琴張競文

上訴人
A01
訴訟代理人
梁 徽 志律師
被上訴人
A02
被上訴人
A03
被上訴人
A04
被上訴人
A05
被上訴人
A06
被上訴人
A07
被上訴人
A08
被上訴人
A09
被上訴人
A10
被上訴人
A11 (上列四人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被上訴人
A12
被上訴人
A13
被上訴人
A14
被上訴人
A15
被上訴人
A16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A17
被上訴人
A18

A19

A20

A21

A22

A23

A24

A25

A26

A27

A28

A29

A30

A31

A32

A33

A34

A35

A36

A37

A38

A39

A40

A41

A42

(上列三人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字第38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2以次4人之被繼承人甲○○(民國107年間死亡)均為訴外人乙○○之子,乙○○曾向訴外人丙○○(繼承人為被上訴人A06以次6人)、丁○○(繼承人為被上訴人A12以次6人)、戊○○(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為被上訴人A18、A19及A20以次23人)、A18、A19(下合稱A19等5人)承租土地耕作,A19等5人於70年間終止該租佃關係,約定贈與乙○○2筆土地。嗣土地重劃,經上訴人與甲○○等兄弟協商,A19等5人於85年8月25日與甲○○簽訂2份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同年9月10日以買賣為原因,將原判決附表一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而履行該贈與契約完畢,上訴人對A19等5人之債權已不存在;縱上開買賣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惟其隱藏之贈與行為仍屬有效。又上訴人前案主張其就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係借名登記予甲○○,依終止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為請求,經法院以上訴人無法舉證有借名關係存在而判決敗訴確定。甲○○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係有法律上之原因,A19等5人不得主張甲○○為不當得利,或自己仍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而請求塗銷上開移轉登記;A02以次4人因繼承而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亦不構成不當得利。上訴人既非A19等5人之債權人,自無代位權可行使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張 競 文

書 記 官 胡 明 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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