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鄭純惠吳青蓉林慧貞陳秀貞石有爲
  • 法定代理人
    林家銘、盧傳文

  • 上訴人
    華訊電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富遠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2166號 上 訴 人 華訊電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訊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銘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魏士軒律師 謝和軒律師 被 上訴 人 富遠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傳文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重上字第59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 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 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 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所列各款 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條、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 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不利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於民國110年3月間向上訴人借用刷卡系統,供消費者於其所營電商平台消費使用上訴人之第三方支付,約定上訴人就每筆刷卡金額得收取2%之手續費,並自110年4月23日起提高為2.8%,且得扣除每筆匯款予被上訴人之費用新臺幣(下同)10元(下稱系爭契約)。嗣兩造復簽立訂約日期載為110年3月5日之契約,其第6條約定,若上訴人會員於被上訴人所營平台購買上訴人製作或代理之商品,上訴人提撥售價50%之業務佣金返饋予被上訴人(下稱甲約 定)。被上訴人所營平台非僅銷售上訴人製作或代理之商品,自系爭契約訂立時至同年6月間止,消費者於被上訴人所營平台使 用上訴人刷卡系統之消費金額共計3,688萬7,470元,其中符合甲約定之交易額,除被上訴人自認之62萬9,750元外,上訴人未能 舉證以實其說,其就業務佣金超過該金額之50%即31萬4,875元部分,自不得扣除。上開消費總金額,扣除上訴人得收取之手續費90萬1,137元、業務佣金31萬4,875元、匯費640元,上訴人應給 付被上訴人3,567萬818元,其僅給付2,909萬8,908元,尚應給付被上訴人657萬1,910元本息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不利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陳 秀 貞 法官 石 有 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