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
    魏大喨林玉珮胡宏文周群翔李瑜娟

  • 當事人
    何名珊李瑞章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何名珊 李瑞章 被 上訴 人 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希文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何宗霖律師 林禹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112年度商訴字第38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上開規定,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9條規定,於商業訴訟事件適用之。並應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商訴字第3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程序代理 人,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程序代理人,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1107號裁定駁回,此 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同年月27日依序送達上訴 人何名珊、李瑞章,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既於上訴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程序代理人,可認其明知上訴之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無庸 再行命補正之程序。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