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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林金吾高榮宏蔡孟珊藍雅清陳靜芬
  • 法定代理人
    劉國瑛

  • 上訴人
    王偲豪
  • 被上訴人
    台莊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曾金龍郭憲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王偲豪 被 上訴 人 台莊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瑛 被 上訴 人 曾金龍 郭憲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7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勞上字第11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第三審後,被上訴人台莊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劉國瑛,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 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對於原法院112年度勞上字第11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業經原法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7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19日寄存送達於基隆 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於同年12月19日以113年度台聲 字第1250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8日寄存 送達於同上派出所,有送達證書足據,茲迄未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爰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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