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763號
- 上訴人
- 永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常月鏵
- 被上訴人
- 黃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沈志成律師
吳意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重上字第8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雖同時以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及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惟該項聲請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台聲字第218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3月2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