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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77號

請求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彭昭芬蘇芹英邱璿如游悦晨李國增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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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Sulong陳榮富
訴訟代理人
邱 柏 青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蔣 昕 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 繼 蔚律師
被上訴人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智勇Ljaucu‧Zingrur
訴訟代理人
羅 明 通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 博 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 名 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 潤 明律師
被上訴人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黃肇崇
訴訟代理人
金 玉 瑩律師

張 雅 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原重上國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邱黃肇崇,有行政院令可稽,邱黃肇崇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二、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 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之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三、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於民國106年3月22日就原判決附表編號1所示服飾、編號2所示舞蹈及歌曲、編號3所示送靈祭歌等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下稱系爭傳智創作),向被上訴人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申請登記,於107年4月25日取得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權(下稱系爭傳智權)。原民會於107年8月1日舉辦啟動「2018南島論壇」(下稱南島論壇)開幕儀式,由訴外人娜麓灣樂舞劇團成員穿著系爭傳智權上開登記之服飾,當場展演上開登記之舞蹈、歌曲及送靈祭歌(下稱系爭展演內容),雖未經上訴人事先同意或授權,惟上訴人早已對外公開發表系爭傳智創作,而南島論壇活動,不論在文化、政治、外交上均有其正向且值肯定之重要意義,原民會擇定使用系爭傳智創作為開幕儀式,具有重視原住民族文化交流意義,具正當目的;系爭展演內容與商業營利無關,僅使用系爭傳智創作部分內容,並未對觀眾收取費用,也未對表演人支付額外對價報酬,其利用結果對於系爭傳智創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輕微,顯係在合理範圍內使用上訴人已公開發表之系爭傳智創作,不具違法性,符合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構成侵害上訴人之系爭傳智權。又兩造對系爭展演內容有無違反系爭傳智創作登記內容,雖有異見,但縱有上訴人所指不符情事,經以高度保護標準檢驗結果,無冒犯上訴人文化禁忌之惡意且不符部分情節輕微,不致損害上訴人名譽而構成對上訴人傳智創作人格權之侵害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李 國 增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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