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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835號

請求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魏大喨李瑜娟胡宏文周群翔林玉珮

上訴人
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森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被上訴人
林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重上字第16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6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以114年度台聲字第360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上訴人既於上訴後聲請訴訟救助,可認其明知上訴之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無庸再行命補正之程序。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林 玉 珮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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