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835號
- 上訴人
- 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彥森
- 訴訟代理人
- 蔡奉典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重上字第16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6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以114年度台聲字第360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上訴人既於上訴後聲請訴訟救助,可認其明知上訴之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無庸再行命補正之程序。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