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5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932號

請求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李寶堂石有爲林慧貞陳秀貞吳青蓉

上訴人
將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芝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安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中獻律師
上訴人
濟宸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泰青開發建設股份
上訴人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如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代理人
陳冠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重上字第102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於其不利部分,各自提起上訴,雖以各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兩造於民國111年4月9日簽訂土地買賣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上訴人將億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將億公司)將坐落臺南市○○區○○段64、65地號土地以總價新臺幣(下同)2億1000萬元出售與對造上訴人濟宸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濟宸公司),復於同年月11日與訴外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契約,約定濟宸公司應將買賣價金存入於該行開設之信託專戶(下稱系爭信託專戶)。濟宸公司於同年月9日給付定金500萬元,同年月23日給付第1期部分簽約款660萬元,均匯入系爭信託專戶,但未依系爭契約第4條手寫約定(下稱系爭第4條手寫約定)於111年5月9日將剩餘之第1期簽約款1000萬元匯入系爭信託專戶。系爭契約第12條第1款係關於買方未依第4條手寫約定付款之違約罰則,而系爭第4條手寫約定亦係就簽約款給付期間及違約金為約定,應優先適用。將億公司依系爭契約第12條第1款後段約定,先位請求濟宸公司同意其領取系爭信託專戶內已繳價款1160萬元;備位請求濟宸公司給付1160萬元,均屬無據。又系爭第4條手寫約定性質上亦屬懲罰性違約金。將億公司依系爭第4條手寫約定固得請求濟宸公司賠付2160萬元,然審酌濟宸公司已匯1160萬元至系爭信託專戶,為一部履行,依民法第251條規定,將系爭第4條手寫約定之違約金酌減至1000萬元為適當。綜上,將億公司依系爭第4條手寫約定請求濟宸公司給付違約金1000萬元,為有理由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解釋契約,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非表明各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兩造上訴均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石 有 爲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陳 秀 貞

法官 吳 青 蓉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