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袁靜文、張競文、陳麗玲、劉又菁、王怡雯
- 法定代理人陳主望
- 上訴人張心望、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968號 上 訴 人 張心望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上 訴 人 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律師 卓翊維律師 江丞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4號) ,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 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 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本件兩造對於原判決不利於己部分,各自提起上訴,雖均以各該不利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均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望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主望就該公司發行電影業務之資金缺口,概括授權時任該公司總經理之對造上訴人張心望墊付,張心望指示其父即訴外人張聖原於民國98年12月16日、同年月25日各匯款美金(下同)9萬5,500元、30萬元至威望公司帳戶,兩造就該39萬5,500元(下稱系爭借款)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張心望自得依系爭借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威望公司返還該借款本息。張心望代表威望公司於100年5月20日與外國片商Studio Solutions Group(下稱SSG公司)簽署金額為150萬元之授權契約(下稱B契約),並由訴外人英屬蓋曼群島 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屬威望公司,為轉投資設立威望公司之母公司,張心望同時擔任該公司總經理)支付150萬元予SSG公司。依B契約約定之授權內容,其中詭 屋、Fred 3D等2部影片(下稱系爭2部影片)並未取得授權 ,英屬威望公司溢付該2部影片之授權金10萬5,000元;另英屬威望公司事後為取得詭屋影片之授權,額外支付授權金26萬9,300元。英屬威望公司因此對張心望有37萬4,300元之損害賠償債權,已將該債權讓與威望公司。威望公司以該損害賠償債權與系爭借款債權抵銷後,尚應給付張心望2萬1,200元本息,張心望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違法,而非表明各該不利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兩造上訴均為不合法。末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 更一字第77號判決係認定張心望與英屬威望公司間並無消費借貸關係,該事件與本件當事人不同,並無爭點效之適用。又第二審法院曾詢問英屬威望公司給付予SSG公司之150萬元包括米拉梅庫存片之授權(80萬元)、預付款(10萬元)、The Beaver授權(7萬5,000元)、詭屋等10部影片之授權(52萬5,000元),是否除系爭2部影片未取得授權外,其餘8 部影片均不爭執已取得授權,經威望公司以108年2月20日書狀完整複述法院所詢問題後,表示該8部影片不爭執已取得 授權(見第二審更一字卷一第213頁),原審因認威望公司 就150萬元授權金所包含之授權內容已為自認,並於判決中 敘明威望公司提出之美國法院判決、SSG公司授權影片清單 均不足認其自認與事實不符,不得撤銷。嗣依該自認,及英屬威望公司開立之2紙發票、付款明細表所示金額均為150萬元等情,認定B契約為真正,並無判決理由矛盾、適用證據 法則錯誤之情,亦非理由不備。均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之上訴均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劉 又 菁 法官 王 怡 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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