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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755號

一、台 廣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劉偉立律師等間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更正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盧彥如吳美蒼陳容正林玉珮陳婷玉

抗告人
廣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璋
訴訟代理人
蔡孟彤律師

彭國洋律師

徐念懷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偉立律師等間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事件,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755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案由欄關於「相對人劉偉力律師等」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劉偉立律師等」。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陳 婷 玉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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