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755號
- 抗告人
- 廣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璋
- 訴訟代理人
- 蔡孟彤律師
彭國洋律師
徐念懷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偉立律師等間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事件,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755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案由欄關於「相對人劉偉力律師等」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劉偉立律師等」。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