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0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防止侵害專利權行為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盧彥如、吳美蒼、陳容正、陳婷玉、周舒雁
- 法定代理人林全
- 被上訴人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010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全 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律師 呂紹凡律師 馬鈺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AstraZeneca AB(瑞典商阿斯特捷利康公司)請求防止侵害專利權行為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台 上字第115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陳 婷 玉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嘉 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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