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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09號

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魏大喨李瑜娟林玉珮胡宏文周群翔

聲請人
墨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梓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宥維茶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90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01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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