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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聲請再審而聲請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沈方維陳麗玲陳麗芬游悦晨方彬彬

聲請人
方長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祺峯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上字第812號),聲請再審,而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所提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如經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雖以其對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8646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然查聲請人上開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另以114年度台聲字第23號裁定予以駁回,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自屬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方 彬 彬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24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聲請再審而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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