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鍾任賜、林麗玲、黃明發、呂淑玲、陶亞琴
- 法定代理人黃會昌
- 原告亞太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亞太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會昌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李維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笙翔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3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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