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
    魏大喨李瑜娟林玉珮胡宏文周群翔
  •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 原告
    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沈淑鎭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63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 判費;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3 年度台抗字第63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亦 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限期10日裁定命其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2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