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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83號

請求返還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魏大喨李瑜娟林玉珮周群翔胡宏文

聲請人
木文陶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錢鍾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3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胡 宏 文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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