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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魏大喨李瑜娟林玉珮周群翔胡宏文
  • 法定代理人
    徐正文

  • 原告
    木文陶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木文陶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錢鍾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14年 度台上字第23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胡 宏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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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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